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 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福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 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 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 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 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 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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