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咨协职业〔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程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5号令)精神,加强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体系,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活动,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发展需要,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试行)》(中咨协培〔2015〕16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和各工程咨询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
- 附件:
- 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pdf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印发《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的通知.pdf